| 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销售、维修、进口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条件 |
1、正式申请报告,并加盖个人或单位印章 |
| 2、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场地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复印件) |
| 3、研制试验或维修的仪器仪表清单 |
| 4、组织研制试验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文书 |
| 5、实验实效发射抑制设施 |
| 申报资料 |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须填写〈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 |
| 2、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申报工作频段、频率、及有关技术指标、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保证方案。 |
| 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提供有从事“机电进出口权”的贸易单位有效证照文书或有进出口自主经营权的单位有效证照文书。 |
| 4、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填写“湖南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维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申报保证维修符合技术要求的仪器仪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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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受理申请—→签定审核意见—→报省无委办审批—→发证 |
| 审批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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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委《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家无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
| 审批时限 |
30天 |
| 审批结果 |
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核发资格证书 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许可证〉 |
| 收费标准 |
湘价费字(1998)153号文规定每证收工本费15元 湘价服字(2001)25号文规定收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按检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