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内容 1.对各类无线电台(站)执照进行年检; 2.对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 二、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工作安排 (一)无线电台(站)执照年审安排 2010年度全省各类无线电台(站)执照年检时间统一为201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无线电台(站)执照年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无线电台(站)执照年检工作,省无委办负责执照年检相关工作协调及提供无线电台(站)数据支持。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要按照《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的要求,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并在执照上加盖“无线电台执照核验专用章”。 (二)无线电台(站)设备年检安排 1.公众通信运营商无线电通信基站设备的年检工作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参加。 2.黄花机场地面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年检工作由省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实施,其他民用机场地面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年检工作由所在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实施。 3.省级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的年检由省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实施,市、县级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的年检由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实施。 4.不包括上述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的年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实施。 三、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工作要求 1.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工作是加强无线电管理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基础工作。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全省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确保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2.各设台单位接到年审年检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自查,主动整改和补办相关手续,按要求参加年审年检。 3.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检测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完成后出具检测报告。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检测比例及收费标准按信无函〔2005〕259号和湘价服〔2003〕124号等文件执行。 4.对持照者实行监督检查和执照年检,必须严格按照《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执行,不得妨碍持照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审核符合设台规定的,要补办相关手续。 6.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对非法设台、拒不参加年审年检、不按规定进行整改及其他违反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010年10月上旬,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对无线电台(站)年审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无委办。联系人:省无委办罗荣伟 电话:0731-84587073 省无线电监测站 王惠连电话:0731-84587042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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