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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2访问次数: 字号:[ ]


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

  (2001年6月14日 信息产业部信部无〔20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近期,社会上一些单位纷纷研制生产无线电干扰设备,并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使用。这些无线电干扰设备主要是通过在局部区域内发射同频无线电信号,从而达到阻塞原频段内通信的目的。如某单位研制生产的“会场净化器”即是通过发射宽于移动通信GSM900MHz和DCS1800MHz频段的同频无线电信号,阻塞了移动电话在一定范围内的拨入和呼出,这种设备在社会上的使用,扰乱了电波秩序,严重侵犯了移动电话用户合法的通信自由,必须依法予以制止。根据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不得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含移动电话)施放无线电干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处)。上述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办理法定手续,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均属非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有线电干扰设备,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对无线电干扰设备要从研制、生产的源头抓起,对非法研制和生产,要坚决制止;对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用户,应按擅自设台、干扰无线电业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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